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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財團法人概念

發布時間:2019-09-25 17:32瀏覽次數:107262次

一、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

民法原理上,按照成立的基礎和組織形式不同,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要理解財團法人的概念,須從二者的區別進行分析。

財團法人是以特定財產為基礎建立的、為實現某種公益目的法人。包括各種公益基金會、慈善組織等。

我國法律上并無“財團法人”的直接規定,關于其地位散見于各類具體法律法規,用意很明顯,但表述很不規范。例如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蔽覈豆媸聵I捐贈法》第10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上述法律法規中將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稱為“非營利性法人”和“社會團體”,其實質就是“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則是以成員為基礎建立的法人,典型的社團法人是公司、合作社、協會、學會等組織。關于社團法人,按其所屬的領域,各有相應法律調整。例如,公司適用《公司法》;農民合作社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其他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或公益組織,適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成立基礎不同。社團法人建立在成員的集合基礎之上,必須以成員為必要,例如公司的股東、合作社的社員、學會的會員等。而財團法人以一定的目的財產為前提,財產來源于捐助人的捐助行為或遺贈行為,捐助人一般會通過章程指定財產的使用目的。財團法人成立后,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須將捐助或遺贈財產轉移給財團法人,然后財團法人依據章程獨立運作。在我國,財團法人的設立除了具備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場所和工作人員等一般性條件之外,還有較高的資金門檻要求。《基金會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財團法人設立后,在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還可以繼續募捐或接受捐贈,以擴充其目的財產(參見《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5條)。

營利性要求不同。社團法人有營利性的,也有非營利性的,財團法人則基本是公益性的。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大多是營利性的,此外的社團法人多為非營利性,例如農民合作社或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根據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2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生產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贝送猓鞯亟浢裾块T登記成立的各種學科的研究會、協會、校友會等,均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相比而言,財團法人大多都是公益性的。例如“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章程載明其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碑斎唬攬F法人為了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對外發生的投資并收益,也是法律允許的(參見《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8條)。

組織形式不同。社團法人既然是以成員為基礎,則成員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例如公司的股東大會、合作社的社員大會。我國《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薄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第22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社團法人的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內部組織是執行事務的機構或代表機構。財團法人的財產由捐助人指定用途,其組織機關(理事會或理事)一般只能按照章程設定的目的管理和使用財產并確保受益人的權益,捐助人不享有類似股東的權利。例如《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解散的條件不同。一般而言,社團法人可由成員大會決定解散,例如《公司法》第181條第2項規定公司可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而財團法人只要不能實現捐助財產的特定目的,就可以解散。例如《基金會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二、基金與財團法人

這里的“基金”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投資基金,而是特指財團法人的財產,也就是公益基金。按德國民法學理的解釋,基金(德語Stiftung,又譯“財團”)的目的可能有多種,經濟的、社會的或公益的,例如家族基金、企業基金等,只要其不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均可。簡單說來,公益基金只是基金的種類之一。

公益基金要實現其目的,可以有多種途徑:

一是捐助人通過財產捐獻設立一個有權利能力的法律主體即財團法人,由該財團法人管理和使用公益目的財產。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財團法人可以較為長久地存續下去,實現財產的公益目的。

二是將財產捐贈給已經存在的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的社團法人,并設定其管理和使用的公益目的。例如,2007年李連杰先生與中國紅十字總會合作設立“中國紅十字會李連杰壹基金計劃”(“壹基金”),以獨立運作的慈善計劃和專案的形式在中國大陸開展公益事業。但“壹基金”此時本身并非基金會或財團法人,而是掛在紅十字下面的專項基金。直至2011年1月11日,“壹基金”才在深圳注冊成為中國第一家民間公募基金會即獨立的財團法人。

三是公益信托。財產捐助人根據信托法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設立公益信托,受托人在公益的目的范圍內管理和使用信托財產。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西安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設立“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信托資金用于陜西省因汶川大地震而受損的中小學校校舍重建,或援建新的希望小學。公益信托財產符合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特點,它在被實際分配到需要救助的人之前,既不屬于捐贈人,也不屬于受托人,更不屬于國家,而是一項獨立的目的財產。廣義言之,凡是為公益目的而委托給自然人或法人管理和使用、與受托人自有財產區別的獨立財產,都屬于公益信托財產。例如,學校接受捐贈的科學研究基金、獎學金等。與設立財團法人相比,公益信托方式根據契約操作專項基金,可以選擇有能力的受托人,并根據協議約束受托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外國法上財團法人并非都是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但是我國大陸民法理論界在這方面受臺灣地區影響較大,主流觀點都認為財團法人就是以公益為目的。因而實踐中,我國大陸的法律法規也多將財團法人與公益相掛鉤,并已基本形成共識。例如前述《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條、《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0條,均規定捐贈財產設立法人,必須以公益為目的??紤]到法律語言發展的穩定性和法律規則的可預期性,在我國尚未有立法改革之前,可以確信我國法律上的財團法人就是公益法人。

三、財團法人制度的再認識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再來總結財團法人制度的內涵,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財團法人以獨立的財產為基礎

財團法人的核心因素是財產,其成立和存續的基礎是一定的財產?!盁o財產即無人格”,對于其它的法律主體而言,可能存在爭議,但是對于財團法人則是前提。如果財團法人的財產不能維持其存續所需要的數額,監督機關或者法院可以責令其停止活動;如果財產已經消滅,則構成法人解散的事由。

2、財團法人的財產主要來源于捐助

財團法人所獲得的財產是捐助人通過捐助行為或遺贈行為所捐助。在財團法人成立之后,捐助財產屬于法人所有。此外,財團法人成立后,可以繼續接受捐贈。《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這里應當明確,基金的保值增值所獲得的收益,仍屬于基金財產范疇,需按財團法人的公益目的進行使用,捐助人對其不得主張權利。

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捐助人與財團法人為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捐助人在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時可以指定財產的目的,但在財團法人設立后,不能再直接介入和干涉財團法人對于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只能在財團法人未能執行財產目的時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參見《基金管理條例》第39條)。

3、財團法人應服務于公益目的

盡管在外國法上,財團法人的事業目的有多種可能性。但就目前我國立法而言,財團法人尤其是基金會接受捐贈的財產,在管理和使用上必須符合公益目的?!痘饡芾項l例》第27條第2款規定:“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8條規定“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

4、財團法人有固定的組織機構

財團法人雖然是以財產為基礎,但為展開其事業目的,須通過完善的組織機構來貫徹實施其公益行為。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0條、第21條,基金會須設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第22條規定,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此外,基金會還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5、財團法人對外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法人必須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財團法人也不例外。例如,財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對外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則合同當事人應為財團法人,其應承擔合同債務。當然,財團法人一般都是先有捐助財產,然后再實施無償的法律行為(贈與、救助、服務等)。因此其簽訂合同、履行債務,均以一定的財產作為前提保障,通常不會發生違約責任問題。即使發生違約行為,其承擔的責任也較輕。我國《合同法》第189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睋耍绻攬F法人對外贈與的財物毀損、滅失的,如并非由于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就侵權責任而言,財團法人應適用一般法則。例如,財團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財團法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參見《侵權責任法》第34條)。

6、財團法人享有稅收優惠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36條,《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4—26條的規定,我國財團法人和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據此,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捐贈稅收優惠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典型的是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其不但提高了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比例,從3%提高至12%,而且首次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此外《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最后,還須指出,財團法人是一種實現特定事業目的的法律工具。不僅私人主體可以利用財團法人實現公益目的,政府也可以通過出資設立財團法人方式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這種情況在我國臺灣地區就比較普遍,臺灣信?;鹁蛯俅祟?。臺灣地區最近擬定的《財團法人法(草案)》中,將財團法人分為“公設財團法人”和“民間財團法人”:前者是政府捐助成立,其所捐助的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的50%以上;后者是由民間捐助成立,或由政府捐助成立,但是其所捐助的財產沒有達到捐助財產總額的50%的財團法人。對于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其資金來源于政府預算,因此應該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督,以確保納稅人的錢能夠用作正途,而不會為政府機關所濫用。

總而言之,我國法律制度給公益活動提供了多種實行方式。除了個別贈與之外,財團法人和公益信托目前是最為廣泛的公益事業開展形式。對于規模較大且須長久經營的政府性公益事業,如設立大型融資擔?;穑瓤梢酝ㄟ^設立財團法人來開展相關經營管理,也可以通過公益信托方式委托有運作經驗的法人來管理,二者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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