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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0年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 與監管情況答記者問
一、2010年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取得了哪些重要進展?
答:首先,機構實力增強,業務發展較快。截至2010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共計6030家,實收資本總額達4506億元,比2009年末增加了約1000億元,平均注冊資本為0.75億元,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29家,1億元(含)至10億元的1863家,注冊資本2000萬元(含)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占比近80%。全行業資產總額達5923億元,凈資產4798億元。在保余額總計達11503億元,較上年增長64.6%,其中,融資性擔保9948億元,占比86.5%,貸款擔保9139億元,占比79.5%。
其次,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管理逐漸規范,風險管控能力和穩健性有所加強。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八個配套制度下發后,特別是通過全面規范整頓,愿意繼續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對照《辦法》的相關規定,自查自糾,著力規范自身經營行為,逐步樹立審慎經營意識,加強合規性建設,風險管控能力和經營穩健性有所增強。2010年擔保代償率0.7%,損失率0.04%,準備金余額為353億元,撥備率(擔保準備金余額/擔保余額)為3.1%,撥備覆蓋率(擔保準備金余額/擔保代償余額)為507.28%。
第三,銀擔合作繼續改善,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業務增長幅度較大。2010年底,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有業務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分支機構)共計10321家,較上年增長27.1%;融資性擔保貸款余額8931億元(不含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貸款),較上年增長60.9%;融資性擔保貸款戶數16.6萬戶,較上年增長48.9%。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貸款余額6894億元,較上年增長69.9%,占融資性擔保貸款總額的77.2%;為14.2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性擔保,戶數較上年增長58.3%,占所有融資性擔保貸款戶數的85.5%,融資性擔保機構有效發揮了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作用。
二、2010年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方面有哪些重要舉措,效果如何?
答:一是制度建設取得重要進展,初步建立行業規范發展和審慎監管制度框架。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于2010年先后制定出臺了《辦法》及八個配套制度,包括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經營許可證管理、重大風險事件報告、行業統計等內容,涵蓋了融資性擔保業經營規則、監管規范和對監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方面,初步構建了促進行業規范發展的基本制度框架,為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內控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以及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奠定了制度基礎。
二是監管體制初步確立,行業監管逐漸步入規范軌道。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時明確監管部門及工作職責,并陸續出臺《辦法》實施細則。各地逐步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日常監管和退出機制,行業監管逐漸步入規范軌道。聯席會議還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推動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出臺相關政策措施,支持行業規范發展。
三是實施了全行業的規范整頓工作。去年3月《辦法》印發后,聯席會議立即實施全行業規范整頓工作,各地政府對所轄區域內的融資類擔保機構進行了全面的調查摸底、風險排查、資格審查和重新核準登記。這項工作總體上已在今年3月底基本完成,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頒發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通過一系列措施,融資性擔保行業市場形象和市場信心有所提升。各地融資性擔保機構增資擴股的意愿持續增強,資本金增加較多,國有、民營以及外資均呈現不斷流入態勢。經營的規范性和穩健性有所增強。
三、今年聯席會議將主要推進哪幾方面工作?
答:針對當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總體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今年聯席會議將重點推進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抓緊研究擬定融資性擔保機構自有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跨省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制度。
二是對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可持續發展的有關政策問題與有關部門協商,爭取出臺有關扶持政策,推進銀擔合作等建設,完善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是督促做好規范整頓的后續工作,加強風險提示和指導,抓好《辦法》及八個配套制度的貫徹落實。
四是推動各地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加強透明度建設,盡快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
五是研究建立地方監管部門履職評價制度,督促地方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執行力建設。
四、今年地方監管部門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要扎實做好規范整頓后續工作。包括做好規范整頓的分析總結,組織“回頭看”,抓好有關問題的整改落實,鞏固規范整頓成果。
二是全面貫徹落實《辦法》及八個配套制度。重點督促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公司治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建設。
三是嚴格防控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目前,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內部控制較為薄弱,一些融資性擔保機構出資不實或抽逃資本,熱衷于擔保主業外的高風險、高收益活動,存在一些單體機構風險。同時也需要關注擔保業務快速增長所帶來的潛在信用風險、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集中度過高所隱含的信用風險及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成為新的融資平臺的風險等。
四是著力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劃,研究制定有利于促進本地區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強主業,改革創新,準確把握機構數量與機構質量的關系,著力建設一批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五是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和手段,著力持續有效監管。地方監管部門應盡快健全監管組織機構,加強人員、經費的有效配置,加快推進建設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方式手段,探索差別化監管,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管理、風險狀況的日常分析監測,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
六是加強培訓和人才工作。
五、融資性擔保機構與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答: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和《辦法》有關規定,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機構。其與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最主要的不同是三個方面:
(1)根據目前的規定,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并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成立;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尚未實行準入管理,其注冊登記沒有前置性的行政審批要求,也不持有經營許可證,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注冊登記即可成立。根據《辦法》有關規定,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通俗地講,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持牌機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非持牌機構。
(2)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根據《辦法》有關規定,經過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但是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這里所謂的經營,就是以融資性擔保為業的意思。
(3)融資性擔保機構為納入監管機構監管的特許機構,除在機構準入方面需要審批外,其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業務都需準入審批,而且對其經營活動實施審慎監管。非融資性擔保機構都沒有這些要求。
六、如要通過擔保機構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應如何選擇擔保機構?
答: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合作的通知》(銀監發〔2011〕17號,以下簡稱《銀擔合作通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性擔保機構持有經營許可證作為與之開展合作的一個必要條件。因此,消費者如要通過擔保機構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首要的是要查看擔保機構是否持有有效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其次是根據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信狀況來判斷是否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
七、據報道,目前有些擔保機構在非法集資、非法吸存和高利放貸,聯席會議對此什么態度?
答: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報道中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存、高利放貸的擔保機構大部分是非融資性擔保機構。這些機構不在聯席會議和各地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范圍內。這些機構打著擔保旗號從事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存、高利放貸等違法活動,給合法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形象聲譽帶來嚴重負面影響,不僅干擾了正常市場秩序,也給地方金融穩定帶來隱患。對于這些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存、高利放貸的擔保機構,應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對于涉嫌此類活動的個別融資性擔保機構,我們已多次要求地方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八、聯席會議對深化銀擔合作有何考慮?
答:深化銀擔合作是促進銀擔雙方互利共贏、進一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重要途徑。今年初銀監會已經印發了《銀擔合作通知》,對此提出了要求。今年聯席會議將采取措施進一步深化銀擔合作,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融資性擔保機構資質進行正確評價和嚴格審查,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作準入,要重點查驗經營許可證、綜合評價經營規范性、風險管控能力以及融資性擔保機構資信實力。
二是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國家在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收費、考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三是要研究保證金交存、風險分擔等問題,指導銀擔雙方通過自愿協商的原則逐步完善現有合作機制。
九、規范整頓作為去年以來的一項重點工作,目前進展情況如何?
答:按照《辦法》相關規定和聯席會議工作部署,各省(區、市)高度重視,多數省(區、市)成立了由政府負責人掛帥的領導小組,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妥善制訂規范整頓方案,對原有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了風險排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規范,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并頒發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絕大部分地區規范整頓工作已于今年3月31日基本結束,但還有一些收尾的工作。截至5月31日,全國納入規范整頓范圍的機構數量為9192家,已完成規范整頓的為8732家,正在規范整頓中機構數量為326家,尚未進行規范整頓的機構數量為134家,規范整頓完成率為95%,規范整頓合格的為6473家,全國共發放經營許可證5888張。